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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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中泽安星投资控股(湖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20000元; 二、被告湖南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91950元; 三、被告湖南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5%,自2019年8月25日起算;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0年9月7日起算;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5%,自2020年9月23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湖南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五、被告中泽安星投资控股(湖南)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湖南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就其实际清偿的金额向被告湖南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19.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湖南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中泽安星投资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2919.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湖南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中泽安星投资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919.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8-5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