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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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鹏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清涧县华阳鸿基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鹏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陕西友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78768元及利息(从2011年10月21日起至至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兑现之日止,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 二、驳回原告陕西友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被告湖南鹏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6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