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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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林达经贸有限公司 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港市孤山镇大岭煤场 合山市人民法院 |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1)辽0404执876号 本院在执行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相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尹相辉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2020)辽0404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尹相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9-15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