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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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兴业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辽0302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 二、鞍山市兴业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欠款本金4194431.07元并承担此款自2016年7月28日计算到本判决确认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计算,但应扣除其在此期间已经偿还的利息、罚息); 三、如鞍山市兴业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判决履行上述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有权就上述债权对鞍山市兴业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行使质押权;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75元,由被告鞍山市兴业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