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发布于:2021-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吐鲁番新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1)辽0404执935号

本院在执行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希娟、白秀洪、孙希元、富玉坤、抚顺帝旺达塑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希娟、白秀洪、孙希元、富玉坤、抚顺帝旺达塑胶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2020)辽0404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孙希娟、白秀洪、孙希元、富玉坤、抚顺帝旺达塑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裁判日期 2021-9-14
发布日期 2021-09-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