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吐鲁番新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1)辽0404执935号 本院在执行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希娟、白秀洪、孙希元、富玉坤、抚顺帝旺达塑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希娟、白秀洪、孙希元、富玉坤、抚顺帝旺达塑胶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2020)辽0404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孙希娟、白秀洪、孙希元、富玉坤、抚顺帝旺达塑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2021-9-14 |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