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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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鞍钢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本院(2018)辽0302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