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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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乐飞枣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君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陵市乐飞枣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君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25269.99元及截止2021年6月5日的利息43843.28元,违约金91386.61元,以及自2021年6月6日起至全部偿还完毕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以2125269.9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6.89167‰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日止;违约金以2125269.9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6日起按日0.5‰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日止。) 二、被告乐陵市乐飞枣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君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20000元。 三、被告乐陵市乐飞枣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君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东君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49元,由原告山东君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48元,由被告乐陵市乐飞枣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25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9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