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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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3655.88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707.9元(截至2021年5月24日)、逾期罚息(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3655.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0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16634元。 二、对***、***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提供抵押的苏(2017)宜兴不动产证明第000359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元(已减半),保全费1270元,合计2642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