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胜山丰传化纤制品厂货款236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6-10
发布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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