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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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借款本金1321.85元、罚息、复利370.62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4日),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2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6-22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