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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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市凯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市凯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321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原告***、***负担133元,由被告惠州市凯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5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不予退回,判决生效被告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3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