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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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24475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5545元,由***、***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9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