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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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葭沚支行 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 台州珍弼源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州珍弼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代偿款600219.1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台州珍弼源贸易有限公司的代偿款600219.13元在被告台州珍弼源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范围内向原告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各承担十分之一的付款责任;被告***、***、***、***、***、***、***、***在承担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台州珍弼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1元(已减半,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台州珍弼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分别对其中的490元与被告台州珍弼源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