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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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缴违法所得 |
法院 |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903执232号 关于刘戈亮罚金一案,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03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工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03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03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6-24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