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103民初13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新疆尚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新疆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资金占用利息3850元; 三、驳回上诉人新疆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新疆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中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31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新疆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89元,由被上诉人新疆尚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61元,由上诉人新疆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76元,由被上诉人新疆尚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8-3 |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