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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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人民法院(2020)新01民终4045号民事判决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 二、***与***于2010年5月13日、2010年8月27日、2011年4月25日签订的三份《自建房施工承包协议》无效; 三、***支付***工程款358,733.69元; 四、***支付***修复费463,865.9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款项折抵后,***应支付***105,132.2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2,602.41元(***已预交),由***负担18,533.98元,***负担4,068.43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预交),由***负担3,773元,***负担1,1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已预交17,201.72元,由***负担12,729.27元,由***负担4,472.45元;***已预交14,600.21元,由***负担8,614.12元,***负担5,986.09元。 |
裁判日期 | 2021-8-19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