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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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蒲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6执1259号 蒲城县石羊抽水站、杜红宝: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石羊抽水站与被执行人杜红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民终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红宝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石羊抽水站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杜红宝应履行案款16500元、案件受理费124元、执行费148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杜红宝已将上述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148元被执行人杜红宝已缴纳。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杜红宝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1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