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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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鱼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原告***、***发出的解约通知书、理赔决定通知书为无效; 二、确认原告***、***与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鱼台营业部、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6月9日签订的保险合同号为XXXX和XXXXX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并继续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鱼台营业部、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4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