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原告***、***发出的解约通知书、理赔决定通知书为无效;

二、确认原告***、***与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鱼台营业部、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6月9日签订的保险合同号为XXXX和XXXXX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并继续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鱼台营业部、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5-14
发布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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