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龙胶工贸有限公司
洛阳丰收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洛阳丰收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洛阳龙胶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3635.5元及自2021年6月4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洛阳龙胶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洛阳丰收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30
发布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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