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0万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超付的400元应予抵扣);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121.7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061.9元,由被告***负担24059.87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11.35元,由被告***负担478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4-9
发布日期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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