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阳山庄钢铁炉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合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4执恢187号 乔某某、赵某某: 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12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某返还借款9000元及诉讼费1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1000元及诉讼费125元,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0元,下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鉴于履行期限较长,本院依法终结执行。2021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乔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按照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履行了借款8000元。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赵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21-8-9 |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