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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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成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渭南成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设备及安装价款632746元及损失(以632746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渭南成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70元,鉴定费35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3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