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守柴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守柴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金500305.3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守柴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以336507.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计算至2020年5月5日,以500305.3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计算至付清之日,均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守柴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6815.23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守柴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水费1635.50元,电费43082.48元; 五、驳回原告重庆守柴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28.57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资金占用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22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