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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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6390.91元及罚息(截至2021年8月16日的本金罚息为5177.01元,2021年8月16日后的本金罚息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610.9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10.9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9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