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青岛繁国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0281执263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繁国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鹿巨英,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匡宏鑫,系青岛繁国贸易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巩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青岛繁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巩超仲裁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岛仲裁字(2019)第5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2021年6月17日,本案申请执行人仅要求被执行人巩超履行青仲裁字(2019)第505号裁决书第二项内容,对于裁决书中确定的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将另案申请执行。2021年7月5日,被执行人巩超履行完青仲裁字(2019)第505号裁决书第二项内容,涉案房屋已交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0281执2638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7-7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