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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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84388.85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6月7日为54230.9元,自2021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4388.8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1元(已减半)、保全费2470元,合计5371元,由***负担。此款已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7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