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3331元及利息(以73331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9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000元;

三、原告***对被告***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房屋所有权证号:粤(2018)佛高不动产权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判项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最高限额为8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7元,被告***负担1981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1981元,由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5
发布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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