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8日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060元,被告***负担454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30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