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货款145377.2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4元(已减半计算,原告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