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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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岭南矿泉水有限公司 宁陕县岭南秦岭山泉饮品有限公司 西安嘉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宁陕县天保秦岭山泉饮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岭南矿泉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陕西岭南矿泉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108万元; 三、被告陕西岭南矿泉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2020年10月22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宁陕县天保秦岭山泉饮品有限公司、西安嘉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岭南矿泉水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721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8207.5元,剩余29007.5元由原告***负担1562元,被告陕西岭南矿泉水有限公司、宁陕县天保秦岭山泉饮品有限公司、西安嘉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445.5元,三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4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