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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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欣新房车有限公司 上汽大通房车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欣新房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汽大通房车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车辆105台(具体详见所附明细),并支付租金272.5万元及律师费75万元。 二、被告***对被告东莞市欣新房车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未还72台车辆(具体详见所附明细)和租金180万元及律师费52.5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0元,由被告东莞欣新房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600元。 |
裁判日期 | 2021-6-18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