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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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830执恢227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2020)苏0830民特2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申请人***欠申请人***工资款17720元,申请人***于2020年5月30日前给付4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4000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给付4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给付4000元;余款172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如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申请人***可就申请人***未履行的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其他无争议。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按照地址确认书地址通过邮政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邮件显示退回,但视为送达。之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3、本院于2021年3月9日、2021年7月6日等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H×××××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扣押并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H×××××车辆,成交价为17647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分得9847元。 5、本院通过盱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盱眙县住建局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 6、经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盱眙县太和街道办事处漫岗村走访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以谈话笔录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9847元,未执行标的为7873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0民特236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当事人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8-23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