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2970.69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元共计13772.82元;上述两项共计46743.51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司法鉴定费225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56元,原告***负担292.07元,被告***负担512.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