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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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2017年5月31日起解除2015年1月20日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邦丰塑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台州邦丰塑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起向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872753元并自2017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三、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就上述44872753元工程款对在建的台州邦丰科技技术研发大楼及人才公寓工程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包括与上述工程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被告台州邦丰塑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5月30日前的工程款垫资利息1665912元; 五、被告台州邦丰塑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停窝工损失4094000元; 六、被告台州邦丰塑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借款即建筑垃圾处置保证金1500000元并自2017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七、驳回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548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87000元,共计807548元,由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4339元,被告台州邦丰塑料有限公司负担563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