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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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金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璀泰可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金宇针织有限公司代偿款450万元; 二、被告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金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璀泰可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金宇针织有限公司利息(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金宇针织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80元,由原告山东金宇针织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济南淘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2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