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2019年3月19日签订的《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73);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计324元,由***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648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