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凯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民初74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反诉原告徐州凯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桃储存费用63715元;

二、撤销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民初749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本诉被告徐州凯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本诉原告***黄桃损坏赔偿费用179929.75元、驳回本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徐州凯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黄桃损坏赔偿费用12346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37元,由上诉人***负担1647元,由上诉人徐州凯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74元,由上诉人***负担3070元,由上诉人徐州凯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6-10
发布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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