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 山东金宸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天健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支付给原告***工程款832325.39元。 二、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 三、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71元,原告***负担4331元,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负担14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