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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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7092.53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按年利率13.524%计算;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按年利率20.286%计算;以199992.53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按年利率20.286%计算;以137092.53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286%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5-28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