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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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初5859号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 负责人:段晓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仕发,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被告:四川升达造林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 被告:巴塘县砂西玉山矿业有限公司,住***。 被告:成都蜀锦矿业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达造林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巴塘县砂西玉山矿业有限公司、成都蜀锦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谈光丽 审判员刘一颖 审判员任文磊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婷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