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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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聚众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029166.83元; 二、被告山东聚众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向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代偿款利息(上述违约金及利息计算标准为,以5029166.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7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聚众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 四、被告菏泽天翔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盘古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菏泽顺轩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聚众家具有限公司、菏泽天翔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盘古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菏泽顺轩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