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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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升晨彩印有限公司 内黄县通达产业集聚区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升晨彩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黄县通达产业集聚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日止,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河南升晨彩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内黄县通达产业集聚区投资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自2020年3月2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河南升晨彩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黄县通达产业集聚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河南升晨彩印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内黄县通达产业集聚区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12元,由被告河南升晨彩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