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商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524执5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24民初8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06月07日自愿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524民初866号民事调解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6-16 |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