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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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阳钱财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 二、被告信阳钱财置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6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止(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房款760592元为基数,按每日0.1‰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2元,由上诉人信阳钱财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12元,由被上诉人***、***承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