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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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开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中远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远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远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二、由被告贵州中远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损失2395398.27元; 三、由被告贵州中远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 四、由被告贵州中远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鉴定费110000.00元; 五、驳回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00元,被告贵州中远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