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23民初4819号 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李楠,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勾深清,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被告胥志良,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被告刘玉红,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被告胥志民,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被告刘玉环,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胥志良、刘玉红、胥志民、刘玉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 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