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23民初4819号

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李楠,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勾深清,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被告胥志良,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被告刘玉红,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被告胥志民,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被告刘玉环,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胥志良、刘玉红、胥志民、刘玉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

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8-30
发布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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