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森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商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森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交付被告河南省森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方名苑”3幢4单元608号房屋; 二、被告河南省森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12月01日起,以购房款790,00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交付房屋时止的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00元,由被告河南省森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2 |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