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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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判决。即: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连带返还原告***购买宅基地款40.8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21年2月2日开始、以40.8万元为基数、按每月1分的利息计算至还款日止),支付原告***律师费8655元; 二、变更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判决“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担保责任(即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为“被上诉人***对原审被告***、***所欠上诉人***退地款、垫土款共计40.8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方法:从2021年2月2日开始、以40.8万元为基数、按每月1分的利息计算至还款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42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27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