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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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983执恢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住***。 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9465-4,地址:河北省黄骅市205国道西中心北。 法定代表人:孟宪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0441928-9,地址:河北省黄骅市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宪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沧仲裁黄字第00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6032433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李廷峰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8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产处开发有限公司、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产处开发有限公司、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无存款。 四、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 五、本院在黄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六、被执行人名下无收益类保险。 七、被执行人所有的31间储藏间首次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八、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车辆信息。 九、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司法专邮送达被执行人。 十、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基本现况进行询问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十一、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标的6032433元,已执行861600元,剩余案件款5170833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8-13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