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983执恢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住***。

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9465-4,地址:河北省黄骅市205国道西中心北。

法定代表人:孟宪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0441928-9,地址:河北省黄骅市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宪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沧仲裁黄字第00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6032433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李廷峰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8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产处开发有限公司、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产处开发有限公司、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无存款。

四、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

五、本院在黄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六、被执行人名下无收益类保险。

七、被执行人所有的31间储藏间首次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八、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车辆信息。

九、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司法专邮送达被执行人。

十、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基本现况进行询问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十一、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标的6032433元,已执行861600元,剩余案件款5170833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8-13
发布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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