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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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医院 贵州利源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利源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60319.09元(不含已付款项);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118元,贵州利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书确定的被告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